組織章程大綱
董事會致力維持高水準之企業管治常規及業務道德,並深信這是維持及提升投資者信心以及盡量提高股東回報之必要因素。董事會不時審閱其企業管治常規,以符合持份者不斷提高的期望,遵守日益嚴格的監管要求,以及履行其對卓越企業管治之承諾。
於二零二三年內,除於期後討論的若干不合規情況外,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C1所載之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企管守則」)內所有守則條文。
董事會相信,良好的企業管治文化對本公司提供架構以保障股東權益、提升企業價值以及制定其業務策略及政策為必要。企業遵循「誠信、合規、照顧股東」的企業價值及精神採取行動,以實現持續成功及可持續增長。
董事會制定企業策略,批准整體業務計劃以及代表股東監督本公司之財務表現、本公司之管理及組織。董事會亦負責監督各財務期間之財務報告之編製,使財務報告真實及公平反映本集團之狀況及有關期間之業績及現金流量。董事會界定管理層執行日常管理任務之範圍。各執行董事分工監督本公司業務的特定方面。董事會亦根據企管守則之定義,負責制定和檢討本公司的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職務。
董事會根據管理層之建議,釐定本公司之整體目標、策略及業務計劃,以及批准管理層編製之預算的主要數字。
董事會審核及批准本公司之預算,並核查以確定是否達致目標。董事會亦監控本公司之流動性及現金狀況。董事會負責批准本公司之重大交易。
董事會與管理層在嚴保機密下處理價格敏感資料。董事會及時刊登公告,向股東及公眾披露最新發展。
董事名單與其角色和職能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董事會由七位董事組成,其中三人為女士,超過一半為獨立於管理層的非執行董事,借此促進管理過程之重要審核及監控。董事會共同負責透過指導及監督本公司事務,促進本公司之成功。董事會擁有本集團業務所需之適當技能及經驗。其中三位董事為執行董事,即曾昭武先生(行政主席)、曾昭婉女士及朱明德女士,以及四位董事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許人傑先生、劉沛榮先生、何婷媚女士及吳斌全先生。各董事之履歷詳情載於二零二三年年報「董事之個人簡歷」一節。董事認為,董事會擁有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之方式履行其職責的必要技能及適當經驗。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董事會一直符合上市規則要求至少委任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之最低要求,並遵守應有一位董事具備適當專業會計資格或有關財務管理專長之要求。劉沛榮先生擁有處理財務事務所需之適當專業資格及經驗。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本公司已收到各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其對本公司之獨立性之書面確認。
董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九月採納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本公司確認及相信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帶來的裨益。儘管董事會的所有委任將繼續以用人唯才基準作出,本公司將確保董事會在技能及經驗方面維持均衡及具備多種見解以切合本公司業務需要。本公司將按多項準則遴選候選人,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經驗(專業或其他方面)、技能以及知識。
本公司重視本集團各級別的性別多元化。下表載列本集團員工團隊的性別比例,包括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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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
男性 |
董事會(於二零二三年年度報告日期) |
43% (3名) |
57% (4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級管理人員 |
67% (2名) |
33% (1名) |
其他僱員 |
74% (28名) |
26% (10名) |
整體員工團隊 |
69% (33名) |
31% (15名) |
董事會及本集團員工團隊的女性代表分別為43%及69%。董事會滿意本集團現時的性別多元化。
董事會相信獨立觀點及意見能提升本集團作出決策的過程,從而採取公平及適當的決策及企業行動。
本公司已成立機制以確保董事會能得到獨立觀點及意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及董事會委員會的組成、確保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強調作出決策的過程的獨立性、薪酬架構、可獲得獨立的專業提議及意見。董事會將每年檢討並確保上述機制的實施情況及成效。
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間隔約為一個季度,討論本集團之業務發展、營運及財務表現。所有定期董事會會議均向全體董事作出至少14日通知,讓所有董事均有機會出席。所有定期董事會會議均按正式議程舉行,議程向董事會提呈一系列事項。所有董事均獲發董事會文件及有關材料,並獲提供足夠資料,以便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所討論及考慮之事項作出知情決定。董事會會議紀錄由公司秘書保存,並可由任何董事作出合理通知後於合理時間內查閱。
為促進決策過程,董事可隨時聯絡管理層進行查詢及在必要時獲取進一步資料,董事亦可由本公司承擔開支而獲取獨立專業建議。
就本公司所知,除曾昭武先生為曾昭婉女士之胞兄外,董事會成員之間概無任何財務、業務或家庭關係。各董事與本集團亦無任何重大直接或間接關係。
由於董事會預期本集團無任何或然負債,故並未為任何董事購買保險。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個別董事出席每年至少舉行四次的董事會會議以及三個董事會委員會(即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會議的出席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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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會議次數╱所舉行的會議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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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
審核委員會 |
提名委員會 |
薪酬委員會 |
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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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武先生 (主席兼行政總裁) |
3/4 |
0/0 |
0/0 |
0/0 |
曾昭婉女士 |
4/4 |
0/0 |
0/0 |
0/0 |
朱明德女士 |
4/4 |
0/0 |
0/0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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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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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人傑先生 |
4/4 |
4/4 |
1/1 |
1/1 |
劉沛榮先生 |
4/4 |
4/4 |
0/0 |
0/0 |
何婷媚女士 |
4/4 |
4/4 |
1/1 |
1/1 |
吳斌全先生 |
4/4 |
4/4 |
1/1 |
1/1 |
年內,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即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董事出席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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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會議次數╱ 所舉行的會議次數 |
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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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武先生 (主席兼行政總裁) |
0/1 |
曾昭婉女士 |
1/1 |
朱明德女士 |
1/1 |
獨立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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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人傑先生 |
0/1 |
劉沛榮先生 |
1/1 |
何婷媚女士 |
1/1 |
吳斌全先生 |
0/1 |
根據企管守則之守則條文第C.1.4條,全體董事須參加持續專業發展計劃,以發展及更新彼等之知識及技巧,確保彼等繼續在具備全面資訊及切合所需的情況下對董事會作出貢獻。本公司須負責安排及資助培訓,並適當着重本公司董事之角色、職能及責任。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由董事提供的紀錄,每名董事於年內的個別培訓紀錄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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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培訓╱研討會╱ 與董事職責相關的閱讀材料 |
曾昭武先生 |
✓ |
曾昭婉女士 |
✓ |
朱明德女士 |
✓ |
許人傑先生 |
✓ |
劉沛榮先生 |
✓ |
何婷媚女士 |
✓ |
吳斌全先生 |
✓ |
各執行董事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初步固定期限為兩年,其後將會續期,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六個月之書面通知予以終止為止。所有董事均須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細則」)要求,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
本公司與各獨立非執行董事訂立服務合約,當中訂明彼等之任期為兩至三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之書面通知予以終止為止。此外,彼等亦須於本公司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
根據細則,所有董事均須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及重選。董事會於年內委任之董事須退任,並於緊接彼等獲委任後之首次股東大會上提呈重選。此外,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三分之一董事或若人數並非三之倍數,則人數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董事須退任。
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之程序
提名政策
董事會採納提名政策。在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前,提名委員會將充分考慮有關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多元化、資歷、經驗、獨立性、誠信聲譽及個別人士可對董事會帶來的潛在貢獻,以評估、甄選候選人並向董事會作出推薦建議。在物色或甄選適當人選時,提名委員會可諮詢任何其認為合適的來源,如現任董事的舉薦、廣告、來自第三方代理公司的推薦,並可透過面談、背景審查等來評估候選人的合適性。
各新任董事於就任時均獲提供詳盡資料,載列上市規則、相關條例及香港有關監管規例所訂明之董事職責及責任。本公司亦於新任董事就任時安排會議,就公司之業務及運作向有關董事作出簡介。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已採納載於上市規則附錄C3有關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本公司董事買賣證券之行為守則。經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詢後,本公司確認各董事已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遵守標準守則要求之交易標準。
企管守則規定主席及行政總裁之職能須分開,且不能由同一人出任。曾昭武先生為本公司行政主席,而本公司並無委任行政總裁。行政總裁之職務由曾昭武先生履行。董事會相信,曾昭武先生熟識本集團業務及具備所需之領導才能,能有效領導董事會,而彼繼續履行行政總裁之職務可確保董事會決策之效率及效益,這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其書面職權範圍可隨時向公司秘書要求查閱。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包括就董事會董事之所有委任、調任及重新委任作出建議。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名委員會由三位成員組成,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即何婷媚女士、許人傑先生及吳斌全先生。何婷媚女士為委員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亦負責釐定各董事之獨立性,以及對董事會整體之效率及各董事對董事會效率之貢獻進行正式評核。在評估董事會之表現時,提名委員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企管守則訂明者。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年內,提名委員會舉行一次會議,以審核本公司現有董事會成員之架構、規模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以提高董事會的效用,繼而能夠穩定地營運本集團之業務。
提名委員會各成員於年內出席委員會會議之詳情,具名及按類別載列於上文「董事會常規」一節。
根據細則,三分之一董事將於本公司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根據細則第87(1)條,朱明德女士、許人傑先生及劉沛榮先生將於本公司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退任,惟有資格提呈重選。許人傑先生於二零零四年七月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已身任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超過十九年。
條款及參考資料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其書面職權範圍並不比企管守則寬鬆。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可隨時向公司秘書要求查閱。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薪酬委員會由三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許人傑先生、何婷媚女士及吳斌全先生。許人傑先生為委員會主席。
薪酬委員會之職責包括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作出建議,檢討及批准管理層之薪酬建議,向董事會建議個別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薪酬福利,批准向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就其終止服務或解僱而須支付的補償金以確保該補償與合約條款一致,以及確保任何董事均不參與釐定其自身之薪酬。執行董事之薪酬福利如下:
- 執行董事之薪酬包括基本薪金及退休金。
- 薪金每年審核。在薪酬委員會認為調整可反映表現、貢獻、責任增加時,以及╱或在參照市場╱行業趨勢之情況下,則會加薪。
- 除基本薪金外,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執行董事及僱員有資格獲得根據市場狀況以及企業及個人表現等因素而釐定之酌情花紅。
-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董事酬金數額詳情載於二零二三年年報之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3。
本集團僱員之酬金政策以僱員之優點、資格及能力為基準。董事酬金參照本公司之經營業績、個人表現及現行市場酬金而釐定。
薪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年內,薪酬委員會舉行一次會議,以審核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現有薪酬福利,以及建議本公司董事之薪酬福利。所建議之薪酬福利已獲董事會全體批准。
薪酬委員會各成員於年內出席委員會會議之詳情,具名及按類別載列於上文「董事會常規」一節。
條款及參考資料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成立,其職責和責任已載列於書面職權範圍內。行政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即曾昭武先生(行政主席)、曾昭婉女士(執行董事)、朱明德女士(執行董事)、施得安女士(財務總監)及黃艷翠女士(人力資源及集團事務部副總裁)。行政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每月開會一次並在任何情況下每季至少開會一次。
為使董事會能更有效地運作,董事會成立了行政委員會,主要負責(i)就本公司之策略性目標、方針及風險管理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及(ii)考慮及批准本集團日常營運之相關事項。
董事會亦授權行政委員會履行企管守則守則條文第A.2.1條所載之企業管治職能,包括(i)制訂及檢討本公司之企業管治政策及常規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ii)檢訂及監察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人員之培訓及持續專業發展;(iii)檢討及監察本公司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之政策及常規;(iv)制訂、檢討及監察適用於僱員及董事之操守準則及合規手冊;及(v)檢討本公司遵守守則的情況及企業管治報告內的披露。
條款及參考資料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已成立並訂有書面職權範圍,其職權範圍可隨時向公司秘書要求查閱。審核委員會現時由四位成員組成,彼等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劉沛榮先生(委員會主席)、許人傑先生、何婷媚女士及吳斌全先生,彼等均不參與本公司之日常管理。
審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本公司之財務資料(包括本公司之財務報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以及該等財務報表及報告內所含有關財務報告之重要意見),審核本公司之財務申報制度、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監控制度及有關程序是否足夠及有效,並就外部核數師之委任及核數費用等事項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於回顧年度,審核委員會舉行四次會議,其間審核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以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審計計劃。審核委員會各成員出席會議之記錄請參閱「董事會常規」一節所載之表格。所有該等會議均按照細則召開。
除上文披露者外,審核委員會已審核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
審核委員會已向董事會建議於本公司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名重新委任執業會計師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立信德豪」)作為本公司之外部核數師。
條款及參考資料
公司條例要求董事編製各財政年度之財務報表,真實及公平反映本公司於該財政年度末之狀況以及本公司於該年度之損益。在編製財務報表時,董事須:
- 選擇適當會計政策並持續應用,作出謹慎、公平及合理之判斷及估算;
- 陳述任何偏離有關會計準則之行為之原因;及
- 按持續經營之基準編製財務報表,若假定本公司在可預見未來繼續其業務屬不適當除外。
董事負責維持適當會計紀錄,以保障本公司之資產,並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及查核舞弊及其他違規情況。
本公司外部核數師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就其對本集團財務報表之責任而作出之聲明載於二零二三年年報第58至63頁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本集團已制定(i)促進及支持反貪污法律法規的政策及措施;及(ii)僱員、供應商及業務夥伴以保密及匿名方式關注的舉報政策及措施。該等程序使舉報人可就任何與本集團的相關事項直接向相關人員舉報可能的不當行為。
核數師及其酬金
立信德豪已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被委任為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外部核數師,其任期直至本公司即將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止。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已由立信德豪審核。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之外部核數師立信德豪為本集團提供以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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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2 |
|
港幣千元 |
港幣千元 |
核數服務 |
550 |
640 |
非核數服務 |
– |
– |
合計: |
550 |
640 |
審核委員會每年審閱外部核數師所發表函件以確認其獨立性及客觀性,並與立信德豪舉行會議以討論其審核範圍。
董事會負責本集團的內部監控制度之有效性。內部監控制度旨在符合本集團之特定需求以及應對本集團所面臨之風險,其本質是對失實陳述或損失提供合理但非絕對之保障。
本公司已制定程序以保障資產使之免遭未經授權使用或處置,控制資本支出,保持適當會計紀錄及確保用於業務及刊發用途之財務資料之可靠性。本集團全體合資格管理層持續維護及監督內部監控制度。
於年內,董事會已委聘一間顧問公司進行內部審核功能,以檢討本集團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之有效性,顧問公司認為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採納之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評定為令人滿意及運作正確,可保障本集團的資產。
施得安女士被委任為本公司之財務總監及公司秘書。彼亦為本公司的授權代表。施女士之詳細履歷載於二零二三年年報第32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個人簡歷」一節內。根據上市規則第3.29條,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施女士接受不少於十五小時之相關專業培訓。
鑒於上市規則及百慕達適用法律的若干修訂,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舉行之二零二三年股東週年大會上已通過特別決議案以採納本公司新公司細則。
為持續發展及保持投資者與本公司股東之關係,本公司已建立多種與其股東溝通之渠道,例如刊發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發佈新聞稿以及及時公佈本公司之最新發展。股東週年大會為股東提供與董事會交流之機會。主席以及各委員會主席將在會上回答股東之問題。此外,股東週年大會就各項實質上獨立之事項提議決議案,當中包括選舉個別董事。另外,投票表決程序以及股東要求以投票表決之權利載於隨本年報一同分發予股東之通函內。所提議之決議案詳情亦載於該通函內。
根據細則之規定,任何持有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本公司繳足股本不少於十分之一的股東,均有權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列明之任何事項。股東大會上,股東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大會主席將於相關股東大會上解釋投票表決的程序。
本集團之網站(www.clh.com.hk)經常更新,為投資者及公眾提供本集團之最新資訊。
整體而言,本公司認為,本集團的股東溝通政策屬有效充足。本公司將繼續從上述渠道收集股東的回饋意見,以檢討股東溝通政策的實施情況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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